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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内容 送养人的范围是什么?

收养孩子需要如下原则:

1、收养程序合法原则。例如,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;

2、收养人、被收养人、送养人适格的原则;

3、有利于收养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;

4、其他原则。

法律依据:

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》第一千零九十三条

【被收养人的范围】下列未成年人,可以被收养:

(一)丧失父母的孤儿;

(二)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;

(三)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。

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》第一千零九十四条

【送养人的范围】下列个人、组织可以作送养人:

(一)孤儿的监护人;

(二)儿童福利机构;

(三)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。

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》第一千一百零五条

【收养登记、收养公告、收养协议、收养公证、收养评估】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。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。

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,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。

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,可以签订收养协议。

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,应当办理收养公证。

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。

标签: 领养孩子 领养原则 收养范围 送养范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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